政西湖娱乐城- 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 APP府网站年度报表
2025-07-12西湖娱乐城,西湖娱乐城官方网站,西湖娱乐城APP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发行对象为股东人数超200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参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要求,对“200人公司”合规性问题开展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00人公司”为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在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纳入监管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公司股权时,“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自公司登记机关就特定对象持股办理完毕相关登记手续之日起算。特定对象足额缴纳出资晚于相关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自其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算。
上市公司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前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孰早时点。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报告书时,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上市公司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报告书后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应当在相关交易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补充披露股票交易自查报告,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为披露重组报告书至披露重组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重组。
“分道制”是指我会审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时,根据财务顾问执业能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诚信状况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审核制度安排。其中,对符合标准的并购重组申请,实行快速审核。具体实施方案为:由证券交易所和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财务顾问分别对上市公司合规情况、中介机构执业能力、产业政策及交易类型三个分项进行评价,之后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其中,实行快速审核的,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请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进入正常通道的项目,按照现有流程审核。进入审慎通道的项目,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必要时加大核查力度。
(二)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5%以下时,即使“变动数量”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如从5.5%降至4%),也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上市公司披露的上市公告书中已包含权益变动信息的,可不再单独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于因增发股份等原因导致持股比例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股份的,应当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二、《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上市公司需要报告、公告临时报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履行权益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强化财务顾问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签字责任的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指定报刊披露的问题与解答》、《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关于并购重组交易对方为“200人公司”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适用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关于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产业政策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IPO被否企业作为标的资产参与上市公司重组交易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关于业绩承诺方质押对价股份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同时废止。